长丰县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5ACCFN0007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4月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2025年4月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我公司参与的“长丰县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项目编号:2025ACCFN00073),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的综合评分中“其他人员”:拟派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持有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的,每提供 1 人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4 分。注:序号 2 中如为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的,还须提供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为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针对该项,我公司提供以下证书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评分要求?(社保已具备)
答: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第5条 执照和等级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或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委托相关机构等进行)培训考核、颁发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符合本项目评分要求,如是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颁发的,响应文件中须提供颁发单位是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是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委托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响应文件中须提供颁发单位是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委托的培训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委托单位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路和吴山路交口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华
电话:0551-******、0551-******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