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概况
******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4A号乐嘉公寓214套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5,065.11平方米,单户面积50-150平方米不等,多数为小户型。2025年4月18日,******法院作出(2025)辽02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1.2亿元,交付我分公司抵偿(2017)辽02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义务。抵债人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置业”)。
关于拟出租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资产公司对外网站查询或与资产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二、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为资产租赁处置,拟处置房产整体或部分组合对外租赁。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人员或机构除外: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原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原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参与本次资产处置的主体)。
四、租赁处置期限与交易条件
1.租金价格
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拟定租金价格后形成方案提交给我分公司。
2.租期
租期最长为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日起三年,不续约。
3.押金与租金支付方式
押金:向我分公司支付不低于2个月租金的现金作为押金,具体金额以双方约定为准;
租金:采取预付制,具体金额及具体支付方式以双方约定为准。
4.解约条件
我分公司有权无条件解约。我分公司发起解约的,向意向承租人退返押金及未履行租期租金,租期履行截止日以实际腾退日为准。
意向承租人可以附条件解约。意向承租人发起解约的,需由我分公司验收后出具书面解约同意书,并向意向承租人退返押金及未履行租期的租金,租期履行截止日以实际腾退日为准;我分公司验收后未出具书面解约通知书的,不退返押金和未履行租期的租金。
5.解约方式
解约方式为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双方需在合同内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与解约通知送达的方式。
6.适格性要求
意向承租人需承诺其自身对外无债务纠纷,自身无征信不良记录。
意向承租人经营主体或实控人需有经营酒店或民宿经历且不少于三年。
7.合作方案形式
基于上述要求及条件,意向承租人需自行制定书面合作方案,方案格式自拟,内容需至少包括对上述(1)~(6)条要求的具体说明与描述,并按照公告地址送达我分公司。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自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上述物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物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范经理、张经理
联系电话:0411-83688977
传真:0411-******
通讯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
邮政编码:116011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