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位于长沙县经开区明月路以东,龙华路以北,用地约26亩,拟建多层工业厂房、研发楼及相关辅助用房等,规划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
国家、各部委(总局)、湖南省和长沙市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前述标准不一致者,以较高的为准。
本次招标设计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如需)、施工图设计(含后期服务),******消防、强弱电、给排水等,厂房的恒温恒湿空调、暖通、动力、工艺设计。本项目费用包含设计工作及后续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计制作费、差旅费、加班费、报批配合费,根据项目进度在不同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委派的设计人员费用等,并考虑了设计单位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所有一切因素。
服务周期要求:方案设计15天,初步设计15天,施工图设计30天。(具体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1)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2)服务过程中及保修期内,由于设计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3)其他要求详见磋商文件中合同部分。
2、人员要求:
供应商自行配备主要专业设计人员。
3、设计成果交付:
(1)本项目方案设计须达到现行的有关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长沙市下发的有关设计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规范或法规进行设计。
(2)设计成果具体做法及要求:包含方案阶段所有设计文件和图纸,设计图纸及文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湖南省及长沙市建设项目设计报批报建和施工要求。
六、验收标准:按现行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
1、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组成”的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制。
2、付款方式:所有设计费由采购人支付,具体为:乙方完成方案设计及概算且经甲方确认后,支付本合同暂定设计费总额的30%;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甲方,并通过甲方认可后,支付本合同暂定设计费总额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计费结算完成且付款审批流程完成后,采购人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银行转账汇款、承兑汇票和其他合法方式支付设计费,具体付款时间为乙方提供发票和请款报告后???日内。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3、如若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完成某项设计服务,采购人有权重新选择其他的供应商完成该项设计服务,因此而产生的包含设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直接在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
4、成交供应商在出具设计成果前,其设计成果须征得采购人的确认。
5、本项目设计费按实结算。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6、供应商在投标前,可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