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9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忠海 ******
报价起止时间:2025-05-20 16:01 - 2025-05-23 16:01
采购单位:******法院
供应商规模要求: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中型企业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参数要求 购买数量 控制金额(元) 意向品牌 物业管理服务 核心参数要求:
******法院(包括派出法庭)审判大楼及审判相关区域提供物业服务。;采购人需求描述:服务范围包括安保服务、食堂日常就餐及接待餐服务、保洁管理服务等。详见附件;
次要参数要求:1项 410000.00 -
买家留言:-
附件: ******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服务需求.docx
响应附件要求:(1)报价一览表:(必须提供)(附件1)
(2)项目实施方案:服务方案、服务承诺等(必须提供)(附件2)
(3)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必须提供)(附件3)
******法院同类项目业绩(如有,请提供)
(5)供应商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报价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等),(必须提供)并加盖公章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附件4)
(7)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含港澳台)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附件5)
(8)《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提供)(附件6)
(9)报价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有,请提供)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 恭城瑶族自治县 恭城镇 印山南路3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商务要求 资格及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得转包给第三者。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 以投标截止日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六)具备本项目服务能力。 其他要求 (一)服务费必须包含: 1.成交供应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桂林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要求以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规定要求向员工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及其他保险。供应商的报价中必须充分考虑“人员配置要求”中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加班费、社会保险及其他应缴费用和保险。 2.人员工资和有关补贴及必要的服装、器械装备等。服务人员有关补贴包括工作人员夜餐费、节假日补贴费及加班费用。 3.服务人员病重或因公致伤、残、死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提供本项物业服务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总和,报价方的报价应综合考虑员工薪资、社保、公司管理服务费、税金等。 5.所有人员须按岗位着装要求统一,言行规范,要注意仪容仪表,精神面貌好。 6.成交供应商保证安排自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及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其他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员工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职责。 2.成交供应商必须负责为其员工缴纳社会养老、生育、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保证用工的合法性。 3.成交供应商具备承揽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不得以联合体投标,成交后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 4.成交供应商负责对其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提供的人员必须经过训练合格后才可安排在用工单位工作,提供的人员需具有相应资格。 5.成交供应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6.成交供应商对服务区管理方案、组织架构、人员录用、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成交供应商在实施前要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采购人有审核权。 7.采购人对一些重要岗位的设置、人员录用与管理,一些重要的管理决策有直接参与权与审批权。 8.在处理特殊事件和紧急、突发事故时,成交供应商的人员有义务参加应急处置,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派驻的服务人员有直接指挥权。 9.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采购方有权提前解除用工合同,供应方应及时安排符合要求的员工到位工作。 10.供应商必须充分考虑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及人员要求,为项目配置的人员必须达到或高于项目需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