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危废收集贮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做出批复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4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经济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通信地址:开发大道1号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中心裙楼
邮 箱: sqgxhp @163.com
项目名称 |
危废收集贮存项目 |
建设地点 |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荡山路81号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建成后,具备年贮存转运5000吨危险废物的能力,定期由运输单位转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范围不超出宿迁市。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1#、2#、4#负压贮存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氟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负压收集后,与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后,一并经碱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出;3#负压贮存间产生的氰化氢经负压收集后,经碱喷淋处理后,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氯化氢、氟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氰化氢在危废贮存库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项目危废贮存过程产生有组织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硫酸雾、氰化氢、氮氧化物、氟化氢和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中的排放限值;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排放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硫酸雾、氰化氢、氮氧化物、氟化氢和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中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宿豫区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C标准)。 3、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源为风机、油泵、叉车等设备,通过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废抹布、拖把及手套、地面冲洗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淋废液、油罐底部清理的油泥及破损更换包装桶/袋。其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抹布、拖把及手套、地面冲洗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淋废液、油罐底部清理的油泥及破损更换包装桶/袋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贮存库(含废油罐区)、作业区和称重区、应急事故池等重点防渗,采用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办公区区域等一般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 |
相关承诺 |
信用承诺 |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