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局草拟了《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5月25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及信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们。
联系电话:0718-******(联系人:胡艳);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
信件请邮寄至恩施市施州大道47号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征集意见的截止时间以邮寄时间为准)。
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附件: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恩施州民政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议对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量化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
继续执行765元/人·月(9180元/人·年)标准。
二、农村低保标准
由570元/人·月(6840元/人·年)提高到575元/人·月(6900元/人·年)。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为: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535元/人·月(6420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630元/人·月(19560元/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635元/人·月(7620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878元/人·月(34536元/人·年)提高到2995元/人·月(3594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2000元/人·月(24000元/人·年)。
(四)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140元/人·月(13680/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392/人·月(4704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240元/人·月(14880/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492/人·月(5904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624元/人·月(31488元/人·年)提高到2748元/人·月(32976元/人·年)。其中: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2000元/人·月(24000元/人·年)。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执行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标准。
(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执行2448元/人·月(29376元/人·年)标准。
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5年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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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局草拟了《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5月25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及信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们。
联系电话:0718-******(联系人:胡艳);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
信件请邮寄至恩施市施州大道47号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征集意见的截止时间以邮寄时间为准)。
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附件: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恩施州民政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议对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量化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
继续执行765元/人·月(9180元/人·年)标准。
二、农村低保标准
由570元/人·月(6840元/人·年)提高到575元/人·月(6900元/人·年)。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为: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535元/人·月(6420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630元/人·月(19560元/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635元/人·月(7620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878元/人·月(34536元/人·年)提高到2995元/人·月(3594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119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2000元/人·月(24000元/人·年)。
(四)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140元/人·月(13680/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392/人·月(4704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继续执行1240元/人·月(14880/人·年)标准。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492/人·月(5904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624元/人·月(31488元/人·年)提高到2748元/人·月(32976元/人·年)。其中:748元/人·月(8976元/人·年),照料护理费2000元/人·月(24000元/人·年)。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执行1530元/人·月(18360元/人·年)标准。
(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执行2448元/人·月(29376元/人·年)标准。
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5年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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