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我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风险,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切实管理好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和《中共忻州市委 ******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忻市发〔2019〕1******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5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初步拟定了《岢岚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为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防范******办公室,联系电话0350-******,邮箱:******。时间截止4月11日。
岢岚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
******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3.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4.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5.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二、应急周转资金来源
岢岚县财政自筹资金2000万
三、应急周转资金企业申报条件
1.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2.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 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3.无欠税漏税行为;
4.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5.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6.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1)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
四、续贷申请使用规程
申请企业需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岢岚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提出应急周转保障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2.******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有限公司)负责对企业进行条件审核并向县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岢岚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提交同意发放续贷资金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由县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岢岚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召开局务会议同意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批准后出借还贷应急资金。
五、占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执行。
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限用于应急周转金管理性开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
六、监督管理
1.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推动审计整改,督促指导各市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应急周转资金规范化使用效率。
2.应急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3.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县财政。
七、风险控制
承办主体(岢岚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承办主体(岢岚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县金融******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承办主体(岢岚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季报送季度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按年度报送全年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县审计局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做好相应层级专项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