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兰陵县矿坑镇8块和向城镇镇1块宅基************有限公司)进行地块的初步调查,并已通过评审。现将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项目:兰陵县矿坑镇8块和向城镇1块宅基地项目地块
建设地点:兰陵县矿坑镇和向城镇
******有限公司
调查结论:查地块历史上均作为农田使用,无生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次调查在第一阶段调查后结束。为进一步证明地块未受污染,本次调查在地块内设10处快筛检测点位,在地块外区域布设9处快筛检测点位作为对照点。根据快筛检测结果,调查地块上点位快筛检测结果与对照点快筛检测结果基本持平,无明显差异,可证明调查地块污染风险可以接受,不需要第二阶段调查工作,该地块可用于下一步的开发。
公示时间:共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