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行审函〔2025〕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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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关于批复******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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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虎卫巷与教育路交叉口处(坐标:E:109°50'29.756",N:19°01'54.086")。项目为异地新建项目,将原院区部分新购买的医疗设备搬迁至新建院区使用外,新建院区和原院区无其他依托关系,原院区也将不再使用,且交由上级单位处置。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4521.5m2(约合22亩),总建筑占地面积约为13297.47m2,设妇产科门诊、儿科门诊、计划生育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孕产妇保健门诊、婚前保健门诊、妇产科住院部、儿科住院部、新生儿病房、功能科、检验科、麻醉科、药剂科等医疗保健业务科室。检验科主要内容为血常规分******医院用品洗涤消毒能******消防工程等。拟设置病床数为100张。
项目总投资12214.40万元,环保投资610.7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5%。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属于医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国家鼓励类项目;不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25年版)》中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符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海南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南省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4市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
三、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什候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二)废气:项目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关于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限值;项目运营期检验废气及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项目备用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表2规定限值。??
(三)废水: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出水水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
(四)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中的标准限值要求;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收集处置;其贮存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执行。
四、项目应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一)加大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力度,做到文明施工,选择适宜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防止和减轻施工噪声、扬尘、振动等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维护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减振、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及排放可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四)项目建设涉及办理其他部门相关手续的,应依法依规办理。
(五)认真落实自行监测计划,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批复以及《报告表》中各项标准,如国家或地方项目执行标准已修订或出台其他相关标准,则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六、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须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运营投产。
七、如该项目在报批环评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八、本《报告表》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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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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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营根镇******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