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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蚌埠春禾智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蚌埠春禾绿色智慧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蚌环许〔2025〕56号)-审批信息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蚌埠春禾智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蚌埠春禾绿色智慧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蚌环许〔2025〕56号)-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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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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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批的《蚌埠春禾智丰农业科技有限蚌埠春禾绿色智慧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12-340304-04-01-848498)收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花博园东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约16万平米智慧农业玻璃温室,以及配套建设的场区道路、设施等配套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涂山—白乳泉风景名胜区、天河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管理要求,优化施工时序、工艺,加强施工管理,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上述敏感区域内设立弃土场等大临工程,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要求,避让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敏感时期,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维护周边野生动物栖息质量。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等要求、做到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防止扬尘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施工期冲洗废水经场地内的排水系统集中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满足马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等要求后,由槽罐车运输至马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待区域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改由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厂区绿化,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西侧、北侧区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其他厂界执行1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废水肥液、废基质、废弃蔬菜、废包装物等按《报告表》要求合理规范处置。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重点做好防渗围堰、槽罐车运输等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泄漏事故发生。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投入生产前进行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加强设备设施泄漏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污染治理应急机制并落实相应的防治措施,杜绝非正常及事故排放。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蚌埠市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69Q4L5Q)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传真)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东路1166号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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