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5〕2号)要求,区司法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人员、事项清理公布工作的通知》,组织区级各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工作。经审核确认,现将泸州市纳溪区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不含市直部门)清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38个)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办事处
******办事处
******办事处
泸州市纳溪区档案局
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保密机要局
泸州市纳溪区新闻出版局
泸州市纳溪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体育局
泸州市纳溪区统计局
******管理局
泸州市纳溪区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
******改革局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和竹业局
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
******财政局
******管理局
******水务局
******农村局
泸州市纳溪区商务局
******旅游局
泸州市纳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泸州市纳溪区审计局
泸州市纳溪区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
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泸州市纳溪区残疾人联合会
上述行政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今后设立和新增的行政检查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备执法依据。
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
2025年5月19日